案例:
本人是一名工程師, 于2002年10月26日在出差時,當時因為司機懷疑車頂有人,便下車查看.由于該車為右方向盤的香港貨車.我便從車的左門下車,這時對面一輛中巴迎面開來,造成我的左小腿腓骨骨折,腳踝脫臼并骨折.住院一月。當時公司考慮到貨物急需出口,決定醫藥費用由公司支付,要求我本人,中巴司機,香港車司機三方協議,責任自負。便從交警隊取回車輛。
后來交警根據協議書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調解書》,在責任認定欄內認定我本人負責事故的全部責任。
我們到當地社保局咨詢,他們以"本人負責事故的全部責任"為由,不予以認定為工傷。而咨詢當地律師他們則認為交通事故中無論當事人負擔多大責任,只要可以證明在工作過程中受傷即可認定為工傷。
請問上述情況,可否判定為工傷。如果是工傷?在當地社保局不認定的情況下,可否委托律師代理?
解析:
工傷的認定一直是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由于在一般的企業中出現率不是很高,大家接觸得也不多,所以一旦發生就會覺得無所適從,這點從律師與社保部門意見都不一致可以看出。
Chen是在出差時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工傷。對此,《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有如下鑒別:"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Chen是坐單位的車出差在前往辦理單位的事務的路上發生事故,符合《辦法》中"因公外出,工作原因"的規定,結果也造成了骨折這樣嚴重的傷害。因此可以根據《辦法》認定其為工傷。因此社保部門的說法肯定是不正確的。
社保部門之所以這樣認為,可能是受了《辦法》第八條中第(九)項的影響。該項說:"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根據這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不全部認定為工傷,而是要分析其責任,受到傷害者沒責任或者不付主要責任的,才能認定為工傷。在這種情況下,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就非常重要了。因為勞動保障部門雖然作為法定的工傷認定機構,但是其認定是事后的、非現場的認定。他們只能根據材料來看是否屬于工傷。而交通管理部門就不一樣。他們往往出現在事故現場,能對事故做最直接的判斷。所以事故認定書是決定是否工傷的關鍵。
律師的說法也不完全正確。因為他們把所有的交通事故中無論當事人負擔多大責任,只要可以證明在工作過程中受傷都認為是工傷。根據上述的條款來看,法律既然有對因工外出的條款,沒有必要去提出一個 "工作過程"的概念。這樣反而給自己找了麻煩。從這點可以看出,尋找一個專業的勞動法律師來處理自己的案件對自己的權益保障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
在員工發生傷害后,單位和受傷員工或其家屬都必須盡自己的義務,不能空等對方去處理: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十五天內向勞動行政部門(一般是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十五天內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天。
該勞動行政部門必須在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在7日內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該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員工。 如果對勞動行政部門作的工傷認定不滿意,就如同Chen不同意社保部門的決定。那有多種途徑可以選擇,來討回自己的權益:一是向上一級社保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二是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三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四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Chen可以選擇一條最適合自己的方式解決。
專家的觀點:該案例非常不合適目前的狀態,案例發生在2002年,而我國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了《工傷保險條例》。案例的解答不是完全正確的,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即使對交通事故負全責,只要不是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現在都應該是工傷。請大家閱讀的時候注意一下,解析中提到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已經不再適用了